(2017)川1102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永江、易可全、舒清、范财武、严培钢、易敏、曾文洪、刘洁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江,易可全,舒清,范财武,严培钢,易敏,曾文洪,刘洁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02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永江,男,1980年4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80********,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易可全,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67********,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舒清,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沐川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74********,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现暂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31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范财武,男,1977年5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沐川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77********,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31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严培钢,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190041970********,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31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易敏,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82********,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31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曾文洪,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沐川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31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刘洁,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85********,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31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永江、易可全、舒清、范财武、严培钢、易敏、曾文洪、刘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征得上述各被告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淡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永江、易可全、舒清、范财武、严培钢、易敏、曾文洪、刘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起,被告人罗永江、易可全、舒清、范财武、严培钢、易敏、曾文洪、刘洁等人聘请“抽水人”、“递水人”、“背牌人”、“放哨人”等,在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都市阳光”茶楼内设置赌博窝点,在每天下午和晚上采用“推马股”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赌博。期间,上述人员约定每盘向赢家抽取5%的“水钱”,用于开支聘请人员工资后,其余款项由上述人员均分。2016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在捣毁该赌博窝点时,现场挡获上述各被告人及参赌人员30余人(参赌人员均已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处罚),查扣现金21425元。另查明,诉讼中被告人罗永江、易可全、舒清、范财武、严培钢、易敏、曾文洪、刘洁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各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永江、易可全、舒清、范财武、严培钢、易敏、曾文洪、刘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照片;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证、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赌资照片;辨认笔录、照片、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光碟及制作说明;证人潘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永江、易可全、舒清、范财武、严培钢、易敏、曾文洪、刘洁的供述及其户籍信息、社会危害性调查表、司法行政机关意见;被告人罗永江、易可全的前科判决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永江、易可全、舒清、范财武、严培钢、易敏、曾文洪、刘洁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扣押在案的赌资21425元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罗永江、易可全、舒清、范财武、严培钢、易敏、曾文洪、刘洁案发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均有主动缴纳罚金的悔罪表现,故可以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开设赌场的时间、规模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综合其分别所在地社区意见,考虑被告人罗永江、易可全所具有的前科情况等情节,可对上述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舒清、范财武、严培钢、易敏、曾文洪、刘洁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永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易可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舒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范财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严培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易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曾文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刘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九、扣押在案的赌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乔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