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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02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无业,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2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3日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简银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和贺某某、邓某某、尹某某、魏某某(在逃)、“梅某某”(身份信息不详)等七名男子,由秦某某和“梅某某”在网吧外负责拦出租车及望风,被告人罗某某和贺某某、邓某某等五人持械进入广安区西溪市场飞宇网吧,无故对网吧工作人员刘某某进行殴打,致刘某某受伤和网吧财物受损。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时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经社会考察,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社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病情诊断证明、光盘制作笔录、视频辨认记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社会调查结论、证人熊某某、陈某某、楚某某、刘某乙、青某某、罗某乙、石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贺某某、尹某某、邓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作案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社会考察,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法条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小晋人民陪审员  兰宗禹人民陪审员  罗昭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婷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腚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