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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王金龙、李美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王金龙,李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金龙,男,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李美利,女,汉族,1979年7月31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王金龙、李美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金龙、李美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王金龙、李美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