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7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慧忠与马建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慧忠,马建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606号原告:郭慧忠,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特克斯县。被告:马建新,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回族,个体,现住特克斯县。原告郭慧忠与被告马建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郭慧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慧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尊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