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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霞、张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张斌,李霞,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张斌,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鄂0114执6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斌的银行存款1065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霞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斌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斌的银行存款106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龚庆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戴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