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5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泗洪县康复医院与杨林、杨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洪县康复医院,杨林,杨某,肖春青,贺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5256号申请执行人泗洪县康复医院,住所地泗洪县烈士陵园东门,组织机构代码51051283-1。法定代表人张成华,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杨林,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杨某。法定代理人杨林,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肖春青,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贺忠春,女,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盱眙县。依据(2014)洪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林、杨某、肖春青、贺忠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泗洪县康复医院123885元,案件受理费1389元、公告费300元,由杨林、肖春青、贺忠春承担。经申请执行人泗洪县康复医院申请,2016年12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林、杨某、肖春青、贺忠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月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