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卫东、张晓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东,张晓姣,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刘卫东,男,1960年2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晓姣,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利,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卫东与被执行人张晓姣、张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