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宋献丽与王现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献丽,王现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589号之一原告:宋献丽,女,1976年8月6日生,汉族,住。被告:王现垒,男,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献丽与被告王现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献丽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献丽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献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希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康中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