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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康学荣与邰广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学荣,邰广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3民初1851号原告康学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6日,住甘肃省定西市。身份证号:×××。被告邰广兵,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日,住江苏省宝应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学荣诉被告邰广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邰广兵无法找到,本院先后两次电话通知原告康学荣撤诉,待找到被告后再行起诉或者原告预交公告费,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康学荣在通知期限内既不撤诉,又不未交纳公告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学荣负担。审 判 长  罗宏源审 判 员  祁永成人民陪审员  黄成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