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民终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陶连省、东昌府区梁水镇镇土闸村村民委员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连省,东昌府区梁水镇镇土闸村村民委员会,孔祥宾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26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陶连省,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山,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昌府区梁水镇镇土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土闸村。法定代表人:孔祥宾,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启鹏,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军,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宾,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红俊,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孔祥宾之弟。上诉人陶连省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连省以与被上诉人东昌府区梁水镇镇土闸村村民委员会及孔祥宾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陶连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连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陶连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久强审 判 员 郭召勇代理审判员 李昭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