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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韩桂娥与郑晓宇、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桂娥,郑晓宇,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韩桂娥,女,1959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晓宇,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帅,男,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桂娥申请执行郑晓宇、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1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