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韩桂娥与郑晓宇、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桂娥,郑晓宇,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韩桂娥,女,1959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晓宇,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帅,男,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桂娥申请执行郑晓宇、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1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