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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赖家英与李宝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家英,李宝森,赖家英,李宝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869号原告:赖家英,女,193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照相机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李宝森,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交一公司12路车队司机,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赖家英诉被告李宝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赖家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家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赖家英负担。审 判 员 金晨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李飞朋书 记 员 李 楠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