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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杨红亮、尚声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杨红亮,尚声辉,高庆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4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人民路北段。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智培,男,1959年11月17日,汉族,系原告单位职工,住滑县。被告杨红亮,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尚声辉,男,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高庆垒,男,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被告杨红亮、尚声辉、高庆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1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建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