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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家明与杜勇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明,杜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374号原告:李家明,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告:杜勇,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资中县。原告李家明与被告杜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家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明撤诉。审判员 刘 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凡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