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家明与杜勇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明,杜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374号原告:李家明,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告:杜勇,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资中县。原告李家明与被告杜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家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明撤诉。审判员 刘 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凡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