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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习水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习水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某,重庆市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3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2月1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代理人:罗胜文,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习水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伦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65792619U。住所:遵义市习水县杉王大道。委托代理人:蒋磊,系习水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深圳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纪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75469H。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佳豪商务大厦**层5A、5C、5D。委托代理人:苏庆林,一般授权。被告:杜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其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81553061T。住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望江之路***号。委托代理人:罗向宏,一般授权。被告徐涛,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4日,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习水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了重庆市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涛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4日以其伤残等级、续医费需鉴定,损失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邹高礼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刘仕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李 琴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