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与被告张萍、被告成都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张萍,成都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2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108号。负责人:周星玙,该行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婧媛,女,汉族,1984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251984********,住成都市锦江区如是庵街28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萍,女,汉族,1990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5110251990********,住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泰安巷**号附**号。被告:成都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南二巷。法定代表人:汤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与被告张萍、被告成都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022元,减半收取计451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