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勇与张立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张立明,卫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804号原告:李勇。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爱萍,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明。被告:卫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张立明、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保全费65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