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范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范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987号原告:王某,男,199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赵令琦,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9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范某,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之母。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范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令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返还彩礼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后订立婚约,××××年××月××日,原告给被告方下彩礼20000元,后双方未典礼同居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现被告拒不退还彩礼。被告李某、范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经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年××月××日,原告王某给被告李某下彩礼20000元,该款由原告的母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存入被告范某的账户。后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未典礼同居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身份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告王某给被告李某下彩礼20000元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彩礼款虽转入被告范某的银行账户,但二被告均系该婚约关系的当事人,均负有返还该彩礼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范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营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