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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5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凉城县海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新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城县海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赵新俊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5民初255号原告:凉城县海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凉城县岱海镇东门外。法定代表人:张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新俊,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凉城县林业局职工,住凉城县。原告凉城县海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新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凉城县海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凉城县海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凉城县海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佘培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维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