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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郝素英与刘再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素英,刘再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225号原告:郝素英,女,汉族,1964年02月14日出生,住秀山县。被告:刘再清,男,汉族,1965年07月20日出生,住秀山县。原告郝素英与被告刘再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经查被告刘再清在秀山自治县乌扬街道×组的房屋已经出售,住址已经变更,按照原告郝素英提供的被告刘再清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刘再清送达法律文书,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刘再清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素英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62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智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