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郝素英与刘再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素英,刘再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225号原告:郝素英,女,汉族,1964年02月14日出生,住秀山县。被告:刘再清,男,汉族,1965年07月20日出生,住秀山县。原告郝素英与被告刘再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经查被告刘再清在秀山自治县乌扬街道×组的房屋已经出售,住址已经变更,按照原告郝素英提供的被告刘再清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刘再清送达法律文书,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刘再清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素英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62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智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