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1841号原告:黄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原告黄某因与被告王某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为防止王某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王某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王某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黄某向本院缴存现金216000元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某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黄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宜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子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