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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1841号原告:黄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原告黄某因与被告王某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为防止王某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王某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王某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黄某向本院缴存现金216000元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某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黄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宜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子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