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德才、朴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才,朴光,沈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赵德才,男,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朴光,男,1973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沈玉顺,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朴光,男,1973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沈玉顺,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2民初966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朴光、沈玉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朴光、沈玉顺。但被执行人朴光、沈玉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朴光、沈玉顺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申学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