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崔新华、袁帅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新华,袁帅,袁俊,李桂芝,李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新华,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帅,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与崔新华系母子关系。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俊,男,193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芝,女,193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袁俊系夫妻关系。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军,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崔新华、袁帅、袁俊、李桂芝(下称四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崔新华、袁帅及其与袁俊、李桂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军,被上诉人李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友成代理审判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王道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段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