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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崔新华、袁帅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新华,袁帅,袁俊,李桂芝,李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新华,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帅,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与崔新华系母子关系。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俊,男,193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芝,女,193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袁俊系夫妻关系。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军,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崔新华、袁帅、袁俊、李桂芝(下称四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崔新华、袁帅及其与袁俊、李桂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军,被上诉人李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友成代理审判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王道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段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