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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82民初1395号原告:孟某某,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静,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至2016年被告在原告开办的三河市泃阳新惠普网吧从事网管工作,在此期间被告称家中有事向原告借款4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至今未归还。故此,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孟某某系三河市泃阳新惠普网吧的投资人,被告许某某在该网吧从事网管工作。2015年11月5日,被告许某某向原告孟某某借款1万元,由原告的丈夫雷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农业银行卡转账。2016年1月22日,被告许某某又以家中有急事为由向原告孟某某借款30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借给了被告,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一段时间后,原告孟某某多次找被告许某某还款,被告说没钱还。原告孟某某起诉后,2017年4月11日,被告许某某找到原告协商还款事宜,最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表示不会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告与雷某某的结婚证、被告书写的欠条、微信转账通话截图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经本院庭审核实,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真实且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自2015年11月至今被告未还款,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故孟某某要求被告许某某偿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孟某某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澜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子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