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聚鑫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聚鑫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翟新春,杨慧,宫印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946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聚鑫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安阜街小区靳家林街4号,组织机构代码49423475-4。法定代表人:翟新春,董事长。被申请人:翟新春,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杨慧,女,1971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宫印兰,女,193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聚鑫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翟新春、杨慧、宫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