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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辽宁恒连亿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段连军、谢玉红、王晓东、段莲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恒连亿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段连军,谢玉红,王晓东,段莲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92号原告:辽宁恒连亿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隋喜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明、张越,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连军,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谢玉红,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王晓东,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段莲芬,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恒连亿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段连军、谢玉红、王晓东、段莲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恒连亿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恒连亿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恒连亿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平 丽人民陪审员  张佰新人民陪审员  郭芳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唐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