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周新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周新平,杭州博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9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庆春东路2-6号杭州金投金融大厦一、二楼。法定代表人徐竞恒。被执行人周新平,男,汉族,1989年5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杭州博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89号C馆5楼35029室,组织机构代码:78530632-4。法定代表人李一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人民币65202.3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878.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新平、杭州博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080.3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琮旸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