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泽与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长安居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长安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589号原告:刘泽,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兴利,山东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长安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桂建友,职务:主任。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泽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长安居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刘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长安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刘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撤回对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长安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泽负担。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