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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韩志刚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公司、被告薄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刚,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公司,薄海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639号原告:韩志刚,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农民,齐市梅里斯乡齐齐哈村13组。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公司,住所地:齐市铁锋区军校街15号。法定代表人:韩春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宇,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4号楼2门502号。被告:薄海涛,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经理,世纪金源礼仪餐饮总裁,建华区中华路东四道街48号,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华,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路街道荣华小区16号楼2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刚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公司、被告薄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志刚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韩志刚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郑玉杰人民陪审员  金爱东人民陪审员  孙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