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心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234号被执行人:张心国,男,汉族,1967年5月25日出生,住临邑县。张心国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23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房产、土地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查实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心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4执1234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照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