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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0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卓某某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某某,伊春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0执7号申请执行人:卓某某。被执行人:伊春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五营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卓某某与被执行人伊春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10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化审 判 员  王彦君人民陪审员  李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利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