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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兴林诉王岩庆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林,王岩庆,刘兴林,王岩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176号原告:刘兴林,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告:王岩庆,男,汉族,1986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华,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兴林诉被告王岩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兴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林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岩庆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兴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兴林负担。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