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02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侯宗福与宋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宗福,宋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937号原告:侯宗福,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武威市人,住武威市。被告:宋祯明,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武威市人,住武威市。原告侯宗福与被告宋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宗福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宗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宗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会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骆渊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