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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峰与刘彬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峰,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416-1号申请执行人:马峰,男,1976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彬,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马峰与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于2016年8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彬的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范祥龙的工资存款158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