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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方宏智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宏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905号罪犯方宏智,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4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宏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方宏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宏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1次;2016年9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票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宏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全部履行财产刑,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宏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杨 燕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