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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张炳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张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09号。负责人何践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炳亮,男,汉族,1987年5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211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炳亮银行存款人民币678926.9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阮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继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