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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莱州市盛磊石材有限公司与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盛磊石材有限公司,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保116号原告:莱州市盛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法定代表人:侯学升,职位。被告: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宁江区。法定代表人:魏志孝,职位。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冒小欣,职位。原告莱州市盛磊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莱州市盛磊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7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莱州市盛磊石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