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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洲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忠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洲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忠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536号原告:上海洲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张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俊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佳晖,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梁,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洲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忠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洲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洲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洲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吾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