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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3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8-26

案件名称

铜仁市万山区恒奥名车维修中心与唐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市万山区恒奥名车维修中心,唐洋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213号原告:铜仁市万山区恒奥名车维修中心,居所地:铜仁市万山区市府路金鳞半岛负19号门面。经营者:冯树军,男,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个体户,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远,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洋,男,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原告铜仁市万山区恒奥名车维修中心(以下简称恒奥维修中心)诉被告唐洋修理合同纠纷的起诉书。经审查,原告恒奥维修中心的起诉属于本院受理的范围,本院于当日书面通知原告恒奥维修中心予以受理和预交案件受理费。可原告恒奥维修中心无法定事由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胜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俊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