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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广忠、任太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忠,任太英,夏景平,黄绍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忠,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任太英,女,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夏景平,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绍源,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广忠、任太英、夏景平与被执行人黄绍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绍源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克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