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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素芹、陈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素芹,陈翠华,陈翠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3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素芹,女,1951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翠华,女,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翠芝,女,1962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上诉人赵素芹、陈翠华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5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诉人赵素芹、陈翠华邮寄了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民终3014号案件缴费通知书,上诉人于2017年3月29日予以签收。上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规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素芹、陈翠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庆武审 判 员  沈 军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