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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熊英申请执行四川省永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777号之一申请人,熊英,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四川省永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遂宁市。法定代表人张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0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永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永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永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陶应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