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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卫杰与胡海领、卢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杰,胡海领,卢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8民初1287号原告:刘卫杰,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志,鹿邑县辛集镇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胡海领,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卢现伟,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原告刘卫杰与被告胡海领、卢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卫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海领、卢现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卫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追回被告借原告现金90000元及利息57600元,共计147600元(2017年3月26日以后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胡海领于2014年7月26日因做生意资金紧张,经卢现伟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还本金10000元,下余90000元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原告刘卫杰提交被告胡海领出具的借据1份,证明被告胡海领由卢现伟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胡海领、卢现伟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6日,被告胡海领由卢现伟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2017年1月25日,被告胡海领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余下借款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100000元借款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4年7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利息为60000元,90000元借款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3月26日利息为3600元,合计636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胡海领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并由担保人卢现伟签名,事实清楚,被告胡海领应当偿还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卢现伟作为担保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保证期限,也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权利应当认定为在保证期限内,卢现伟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请求的利息少于本院计算的借款利息,应当视为原告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海领偿还原告刘卫杰欠款本金90000元,利息576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26日,之后的利息另行计算),共计1476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卢现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计1626元,由被告胡海领、卢现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禹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