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0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长平与游孝俊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平,游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长平,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游孝俊,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游孝俊至今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游孝俊的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游孝俊的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迟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