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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0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长平与游孝俊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平,游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长平,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游孝俊,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游孝俊至今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游孝俊的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游孝俊的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迟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