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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5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李臻与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臻,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8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臻,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琰,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婧,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雁塔区西斜七路2号。上诉人李臻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7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其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臻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臻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臻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李臻预交的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由李臻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宏审 判 员  董凡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