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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余文红、晏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文红,晏鸿,晏颖宜,宜春市恒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余文红,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晏鸿,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晏颖宜,女,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市恒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国际商贸城锦绣大道94栋15号、16号,组织机构代码:09588137-2本院(2016)赣0902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晏鸿、晏颖宜、宜春市恒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2017年1月4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一、晏颖宜、刘林森自愿将位于宜春市锦绣大道218号国际商贸城xx幢xx-xx室变更登记至申请人余文红名下(抵偿欠款40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余文红交清该房产的抵押贷款并承担该房产的过户费用,二、被执行人晏鸿尚欠申请执行人余文红借款利息66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晏颖宜、晏鸿及案外人刘林森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晏颖宜、刘林森名下的位于宜春市锦绣大道218号国际商贸城xx幢xx-xx室房产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余文红名下。二、申请执行人余文红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俭俭审判员  陈志辉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佳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