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辖终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光珍、闵凡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光珍,闵凡兵,张晓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光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凡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珠。上诉人黄光珍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3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光珍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张晓珠住所地均在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