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飞飞与刘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飞飞,刘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081号原告:梁飞飞,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刘娟,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梁飞飞与刘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梁飞飞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飞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梁飞飞负担。审判员 夏华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 佳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