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建祥、范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祥,范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293号申请人:刘建祥,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范建国,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建祥诉被申请人范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范建国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现金3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范建国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刘建祥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翠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