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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曹罕与陈坚、武万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罕,陈坚,武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曹罕,男,1980年5月13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陈坚,男,1969年7月1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武万红(系陈坚之妻),女,1972年6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罕与被执行人陈坚、武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罕与陈坚、武万红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1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丽华审 判 员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书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